防爆設備如何申請ATEX認證
防爆指令(ATEX)介紹
一、防爆指令
1) 指令94/9/EC (新方法)
1994年3月23日,歐洲委員會采用了“潛在爆炸環境用的設備及保護系統”(94/9/EC)指令。這個指令覆蓋了礦井及非礦井設備,與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機械設備及電氣設備,把潛在爆炸危險環境擴展到空氣中的粉塵及可燃性氣體、可燃性蒸氣與薄霧。該指令是通常稱之為ATEX 100A的“新方法” 指令,即現行的ATEX防爆指令。 它規定了擬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的設備要應用的技術要求——基本健康與安全要求和設備在其使用范圍內投放到歐洲市場前必須采用的合格評定程序。
它是以法語“ ATmosphere EXlosible ”命名的。
擬用于潛在爆炸危險環境的設備的制造商,應用 ATEX 指令條款并貼附 CE 標志,不用考慮應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歐洲任何地方銷售其防爆設備。
該指令適用的設備范圍特別大,大致上包括固定的海上平臺、石化廠、面粉磨坊以及其他可能存在潛在爆炸性環境的場所適用的設備。在歐洲市場每年估計采購 30 億歐元這樣的設備。
概括的說,應用該指令有三個前提條件:
1. 設備一定自身帶有點燃源;
2. 預期被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空氣混合物);并且
3. 是正常的大氣條件下。
該指令也適用于安全使用必需的部件,以及在適用范圍內直接對設備安全使用有利的安全裝置。這些裝置可以在潛在爆炸性環境外部。
ATEX 94/9/EC 指令根據安裝設備的保護水平將設備劃分為三個類別:
1. 1 類( Category 1 ) — 非常高的防護水平
2. 2 類( Category 2 ) — 高防護水平
3. 3 類( Category 3 )— 正常的防護水平
如果設備被用于 0、1或2區,則類目數字后跟一字母G(氣體、蒸氣/薄霧):
0區 1區 2區
1G類設備 2G 類設備 3G類設備
如果設備被用于 20、21或22區,則類目數字后跟一字母D(粉塵):
20區 21區 22區
1D類設備 2D 類設備 3D類設備
這些要求為公民提供一個很高水平的保護,并且由”協調標準”給出技術實施方法。 該指令的主要目的是對所生產的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的設備,通過協調技術標準和法規以促進其在整個歐洲聯盟自由流通。該指令從 1996年開始使用,并且從2003年7月1日強制施行。
2) ATEX 1999/92/EC指令
ATEX 1999/92/EC 與 ATEX 94/9/EC指令并行,是一個涉及 改進處于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護的低要求 (1999/92/EC) 指令 ?;跐撛诘奈kU、歐洲法規的要求,ATEX 1999/92/EC(也稱作ATEX 137),規定了改進處于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護的低要求。
這意味著基于所涉及的危險的評估,雇主承擔大量的職責:
1. 預防工作場所形成爆炸性環境或避免引燃爆炸性環境;
2. 對爆炸性環境和引燃源的可能性進行危險評估;
3. 依據爆炸性環境出現的頻度和時間給工作場所分區;
4. 在入口處給區域用符號標識( Ex 符號);
5. 建立并維護一個防爆文檔;
6. 根據擬使用的危險區域選擇符合 ATEX 94/9/EC 指令要求的設備。 ATEX 1999/92/EC 規定: 0 區場所只能用 1 類設備; 1 區場所只能用 1 類和 2 類設備; 2 區場所只能用 1 、 2 和 3 類設備。
這個指令規定了雇主的職責而不是制造商的責任。
3 ) 老方法指令
相對于內部市場法規,“ 老方法” 與“新方法”不同,所謂的 ” 老方法 ” 由如下列出的標準法規組成,設備投放市場之前需要應用這些標準,這兩個老方法指令用于 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 電氣設備截止到 2003 年 6 月 30 日,之后他們被廢止。
老方法,地面設備
——理事會指令 76/117/EEC O.J. No L 24,1975.12. 18 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理事會指令 79/196/EEC O.J. No L 43,1979.2.6 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 84/47/EEC O.J. No L 31,1984.1.16 適應技術發展的 79/196/EEC 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 委員會指令 88/571/EEC O.J. No L 311,1988.11.10 適應技術發展的 79/196/EEC 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 90/487/EEC O.J. No L 270,1990.9.17 修改 79/196/EEC 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 94/26/EEC O.J. No L157,1994.6.15 適應技術發展的 79/196/EEC 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 97/53/EC O.J. No L 257,1997.9.11 適應技術發展的 79/196/EEC 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 與 EEA 相關的文本 )
老方法,礦用設備
——理事會指令 82/130/EEC O.J. No L 59,1982.2.15 有關甲烷礦井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88/35/EEC O.J. No L 20,1988.12.2 適應技術發展的82/130/EEC有關甲烷礦井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91/269/EEC O.J. No L 134,1991.4.30適應技術發展的82/130/EEC有關甲烷礦井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 94/44/EEC O.J. No L 248,1994.9.19 適應技術發展的 82/130/EEC 有關甲烷礦井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98/65/EEC O.J. No L 257,1998.9.3 適應技術發展的82/130/EEC有關甲烷礦井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與EEA相關的文本)
老方法與現行的體制比較來說,其缺乏靈活性,標準被修訂而每次法規本身不得不進行修改,這種情況從所采用的兩個起初指令的修該號即可看出。
二、ATEX指令應用方法
每個成員國當局把 ATEX指令規則轉換到他們的法規中,并且這些條款直接生效。在歐洲就是以這種方式執行指令的。這樣,成員國和其他應用指令要求的國家直接負責其實施和強制執行,包括公告機構的管理。
由于這些國家規定條款直接由制造商采用,所以首先建議制造商與相應的國家聯系處討論他們可能遇到的有關指令的任何問題。
所有涉及到的部門的良好合作,正式的ATEX常務委員會已經將一個沒有異議的確定意見形成一套指導記錄(備忘錄)由委員會出版,用于幫助需要應用指令的部門。雖然它不是“法律”并且同樣的沒有法律的效力,但它已經被認識到是非常有用的文檔。由于要求所有這樣的文檔連續修訂,并且也以提供“澄清說明單”的方法來做這項工作。這些說明單是在專家組深入討論后的結果。因此建議相關者留意這兩套咨詢文本,同時還要注意制造商或其他責任人依據指令條款的規定繼續負有的責任。
三、標準化工作
歐洲委員會要求歐洲標準化組織制定協調標準 —CEN( 非電氣設備 ) 、 CENELEC (電氣設備)、和/或 ESTI (電信設備)。這些組織是是獨立的機構,他們制定的標準提交給歐洲委員會并且由歐洲聯盟公報( OJEU )出版公布。
協調標準并不是一項獨立的歐洲標準,用于新方法指令中的這一術語 ( 協調標準 ) 是歐洲標準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規范,但是這些指令還確立了該術語所具有的特殊意義。
如果協調標準的編號已在官方公報上公布或他們已經轉換成國家標準,那么就為協調標準提供了滿足基本要求的證明。在新方法指令范疇,協調標準保持著采用的自愿性。制造商可選擇是否參照協調標準。然而,如果,制造商不選擇采用協調標準,但它有責任通過自己選擇的其他方法(如利用任何現行的技術標準)證明其氣產品滿足基本要求。
按照 ATEX 94/9/EC 要求,在 CEN 和 CENELEC 內負責制定標準的兩個委員會分別是 CEN TC305 和 CENELEC TC31 。 TC305現由5個工作組組成,執行具體的工作:WG1測定物質可燃特性的測試方法;WG2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非電氣設備;WG3爆炸預防及防護設備與系統;WG4術語與方法; WG5礦用設備和保護系統。
除WG2以外,其余的工作組下設分組(SG),每一組負責一項工作。CENELEC的TC31技術委員下設分技術委員會:SC31-1: 安裝規則(用于潛在爆炸性氣體環境),SC31-2:隔爆外殼“d”,SC31-3: 本安設備和系統“i”,SC31-4:增安型“e”,SC31-5: “n”型設備保護類型,SC31-7:正壓和其他技術方法,SC31-8:靜電噴涂及修整設備,SC31-9:用于工商業潛在爆炸環境可燃性氣體檢測的電氣設備。 CEN和CENELEC受歐洲委員會、和/或EFTA的委托制定歐洲標準,已制定潛在爆炸性環境區域用標準共計70余個。
各成員國必須遵守CEN/CENELEC內部規則的規范規定,把它作為自己的國家標準出版,不允許有任何更改,相沖突的舊標準必須在限定的時間內作廢。新標準用英、法、德文出版,其他成員國可以翻譯成本國語言版本,并且向中央秘書處報告,用這種方法每個成員國都有與正式版本相同的標準。其中協調標準適用于ATEX 指令94/9/EC的基本要求. 目前由 CEN 和 CENELEC 制定的滿足 ATEX 指令要求的協調標準三十余項,具體標準目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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